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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牛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88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辩护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干建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沪NB89**的小客车沿上海市青浦区G50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G50高速公路北侧35.5公里青浦城区辅道处时,撞击前方因抛锚停于路边牌号为沪CA61**的轿车及在车外的被害人秦某某,造成秦某某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牛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于次日凌晨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秦某某达成协议,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40,000元,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证人夏某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检验报告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10接警登记表,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被告人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向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取得对方谅解,系初犯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诫勉语:牛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爱珍人民陪审员  顾凤华人民陪审员  蔡锦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