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康敏因与被告洛阳万强置业有限公司、姜玉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康敏,洛阳万强置业有限公司,姜玉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郭康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常江波,栾川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洛阳万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文化路。法定代表人:程万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姜玉卿:男,汉族。原告郭康敏因与被告洛阳万强置业有限公司、姜玉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康敏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康敏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康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康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54780元,实际收取14780元,由郭康敏承担。审判长 :李太山审判员 :邢玉玲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