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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荆正义与郑永、郑思豪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正义,郑永,郑思豪,祁文礼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144号原告:荆正义,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郑永,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郑思豪,男,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祁文礼,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荆正义与被告郑永、郑思豪、祁文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起诉后被告郑永、郑思豪下落不明,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