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桂萍与刘占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萍,刘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192-3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萍,女,47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占超,男,48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民督字第37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占超在中国农业银行紫城支行*******************帐户中的工资款xxxx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栋审判员 韩 武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月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