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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50年9月10日,汉族。被告赵某甲(曾用赵某乙),男,生于1948年8月14日,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原、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庞元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