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开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世银诉江苏昂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银,江苏昂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张世银。委托代理人刘万飞,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昂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镇南村13组。法定代表人秦德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银诉被告江苏昂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世银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世银负担。审 判 长 马 跃人民陪审员 胡庆飞人民陪审员 冒殿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