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秦良与赵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良,赵志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秦良。被告赵志华,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良与被告赵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秦良负担。审判员 刘得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