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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秦良与赵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良,赵志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秦良。被告赵志华,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良与被告赵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秦良负担。审判员  刘得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