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叶民初字第05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楠诉被告孙泽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楠,孙泽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叶民初字第05750号原告李艳楠,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委托代理人郝岩,建平县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泽华,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原告李艳楠诉被告孙泽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楠的委托代理人郝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艳楠诉称:2011年被告说能帮我办理驾驶证,当时说需要14,500元,因我和被告有亲属关系所以就相信他并给付被告14,500元,经我多次催办此事,被告说不能办理。我要求被告将钱返还,他总以没钱为由拒不给付。被告于2012年未为我出具欠条一枚,但此款被告至今未予���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孙泽华返还原告欠款14,500元及利息。被告孙泽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艳楠于2011年给付被告孙泽华14,500元,委托被告为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2012年12月1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1枚,欠条中写明:“今欠办理驾驶证款壹万肆仟伍佰元,¥14,500元,欠款人:孙泽华,2012年12月11日”。因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也未返还办证款14,500元,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1枚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孙泽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李艳楠委托被告孙泽华为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原、被告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事项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委托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办证款14,5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对委托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艳楠14,500元;二、驳回原告李艳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31元由被告孙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学礁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