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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商终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济南汇泉纸业有限公司与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终字第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增祥。委托代理人:刘璐,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汇泉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福宪。委托代理人:任坤善,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汇泉纸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商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李志良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