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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姚依龙与门修坤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依龙,门修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姚依龙。被告门修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依龙与被告门修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高密市昊星劳保用品有限公司院内的土地使用权及1300平方米的车间、手套机60台、挂胶流水线一条(包括锅炉蒸汽设备一套)。查封期间,以上设备由被告门修坤看管,只准使用,土地及厂房、设备不准买卖、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