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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执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任贵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2394号罪犯任贵生,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07月10日作出(2008)丰刑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任贵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6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唐刑执字第1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3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任贵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4次,表扬2次,狱级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任贵生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贵生减去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26日尚未执行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毕作宝代理审判员:李静伟代理审判员: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