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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5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春文与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文,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652号原告杨春文,女,1952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宁,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饶乐府村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824643-4。法定代表人韩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永涛,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文与被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整由原告杨春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