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1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与天全县乐英乡盐店村民委员会、赵永清、冷德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天全县乐英乡盐店村民委员会,赵永清,冷德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598-1号原告: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经营者:张鹏,男,生于1988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宋黔昆,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全县乐英乡盐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负责人:高远芬。被告:赵永清,男,生于1962年1月11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冷德君,男,生于1967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与被告天全县乐英乡盐店村民委员会、赵永清、冷德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天全县乐英乡盐店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在14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天全县乐英乡盐店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在14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雅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漆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