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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张留菲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张留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特字第25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责人:冯雷霆。委托代理人:刘清清、李夏冰,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留菲。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申请人张留菲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7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