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18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张羽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810-1号移送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张羽,男,1968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尧,男,1966年2月2日出生。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羽、张尧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千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千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利息)。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羽、张尧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