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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万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万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70号罪犯黄万建,男,1981年3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万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与同案人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1688.29元。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万建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参加三课学习,成绩80分以上。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共获达标分9分。2015年5月4日履行民事赔偿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万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6日至2017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