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与陈友建、陈小芳、陈细妹、陈能进、陈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陈友建,陈小芳,陈细妹,陈能进,陈玉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林心惠,行长。委托代理人谢连杰,福建天凯(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小民,福建天凯(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友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小芳,女,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细妹,女,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能进,女,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玉珠,女,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与被告陈友建、陈小芳、陈细妹、陈能进、陈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宝人民陪审员 叶克忠人民陪审员 郑钰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超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