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恢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朱秀贞与王清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贞,王清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恢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朱秀贞,男,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闫文智,男,住山东省胶州市,该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王清武,男,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朱秀贞与被执行人王清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2007)胶民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元兴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08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清武下落不明,故本院于2008年10月8日依法以中止执行的方式结案。[执行案号为(2008)胶执字第942号]。后因申请执行人朱秀贞发现被执行人王清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秀贞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朱秀贞到庭表示被执行人王清武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记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执行笔录,双方当事人亦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07)胶民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