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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欧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欧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蓝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3月20日经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8日由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欧某某,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8日由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欧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兴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从唐某某处获得的w3.hsXXX.com、w5.tfXXX.com等赌博网站获得的会员账号接受黄某某、成某某等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并与唐某某进行输赢结算,刘某某利用银行卡共向唐某某转出相关赌资合计人民币369850元,唐某某利用银行卡共向刘某某转出相关赌资合计人民币343110元。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欧某某帮助刘某某卖码报、忙时接听买码电话。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1、物证;2、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欧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辩认笔录、搜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欧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欧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合计50000元,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并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刘某某等人进行赌博的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传真机、银行码单等。二、书证:1、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欧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欧某某的基本情况,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欧某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欧某某于2015年0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3、w5.tfXXX.com网站XXX1976账号交易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用家里的电脑在赌博网站上的投注记录,其中2015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24日四期的交易信息中投注金额合计为117160.0元,2015年1月27日当天的投注金额为5280元。4、公安机关截取的刘某某手机短信内容及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刘某某使用的电脑登陆赌博网站投注情况的数据截图等证据。证实唐某某通过微信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刘某某发送网站登录会员、代理账号、密码,转账交易情况,以及购买六合彩中奖信息、投注信息等情况。5、蓝山县联通公司出具的刘某某2014年11月份以来的通话详单及短信详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唐某某经常有联系,且与刘某某的供述及公安电子物证取证吻合。6、银行账务信息中国建设银行蓝山县支行出具的刘某某、胡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证实刘某某、胡某某与唐某某通过银行卡进行赌资转账交易的情况,且证实刘某某和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为13243XX****,唐某某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为15998XX****、胡某某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为13243XX****,证实刘某某、胡某某多次用其银行卡与上线唐某某进行交易,其中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1月26日,刘某某向唐某某转账赌资369850元,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月22日,唐某某向刘某某转账赌资343110元。7、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刘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50000元,胡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5000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于2014年下半年开始买地下“六合彩”的,是在刘某某那里买的,每次购买地下“六合彩”的“特码”、“三肖连”、“四肖连”等彩种,有时一次买二、三十元,有时一次购买四、五十元,她总共买了四、五次,最近一次在刘某某那里购买地下“六合彩”是2015年1月27日的晚上。刘某某以前是在老邮电局家属区门口经营一家报刊店,她有时去那里买杂志、报刊,就认识刘某某了,并认识有几年了。购买地下“六合彩”是通过打电话给刘某某买的,她用她的手机号码13874XX****打给刘某某的手机号码13243XX****报单。一般是刘某某使用这个手机号,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报码单时,刘某某的丈夫和另一个男的也会用这个手机号接听电话接单(地下“六合彩”投注)。刘某某的丈夫是郴州那边的人,背有点驼,年龄40多岁,我不知道他喊什么名字,但看到人就认识,平时和他打交道不多。另一名男子刘某某讲是她表弟,名字她不知道,是蓝山人,她跟他只是见过几次面。们他都是当面用现金结算。2、证人成某某的证言。证实“六合彩”开码一般是每周的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她每次都是通过电话与刘某一联系投注买码,她一般喜欢购买三连肖、四连肖、特码,每注的投注金额大约是二十元左右,她今年元月份才到刘某某那里买过一、二次“六合彩”,开码当天的晚上如果她到刘某一那里报不了单,她就会打电话给刘某某联系投注买码,一般购买三连肖、四连肖、特码,每注的投注金额大约是一、二十元,总共在刘某某那里买过二次码。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报单购买“六合彩”的,她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3085XX****,收码单的人叫刘某某,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3243XX****,刘某某老公是郴州人,她一共买了十多次,大约购买了一个月左右,一般是买“六合彩”尾数,购买少的时候每次是几十块钱,多的时候有几千块钱,总共买码(指投注“六合彩”)的金额有三、四万元。“六合彩”开码一般是每个星期二、四、六,开码的当天晚上七、八点她就会把看准的号码打电话报单到刘某某那里去买“六合彩”,开码的第二天下午,她们通过电话对账,并约定在外贸局家属区大门见面,然后用现金进行输赢结算。结算时有时是刘某某,有时是她丈夫,她们两口子都去过。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月27日晚上8点多钟,她跟她我丈夫胡某某、表弟欧某某在家中接码单(别人通过电话报单买码),她们再将码单通过“六合彩”赌博网站报给上线。她们是2014年6月份开始才接别人的码单,然后再通过“六合彩”赌博网站报单的。2014年6月份的时候通过一个名叫“某某”的网站投注,网址是:,账号是:hhXXXX,密码是:lj1XXXX,现在那个账号被注销了。2014年9月份,别人介绍她一个名叫“某某某”的六合彩赌博网站,网站网址是:w3.hsXXX.com,登陆账号是:XXX1980,密码:a1XXXX。这几个月她都是用这个账号、密码登陆“某某某”六合彩赌博网站。她们的帐号是会员级别,信用额度上线会进行调整,最多的时候是75000元,这段时间的信用额度是40000元。平常主要是以她为主,买码报单的人多的时候,她老公和表弟就会帮她接电话、收单,别人报单买码的情况就写在纸上,然后由她负责在六合彩赌博网站上下注。一般都是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报单,一般会打13243XX****、15574XX****这两个电话号码。六合彩开码是每周的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报单时间是晚上9点钟以前,买码(指买“六合彩”)的人一般通过电话报单给她们,她们用纸条写好买码人的名字、所买号码的金额,然后她再通过赌博网站统一下注。到了9点半左右就会知道开奖的结果,网站上就会自动结算输赢及返水情况。都是她几个朋友,一个名叫“某某”,她的电话号码是13298****XX,总市乡那边的人;一个名叫“娟娟”,她的电话号码是13085****XX;一个名叫“格二”,她的电话号码是15116****XX;一个名叫黄某某,他的电话号码是13469****XX。他们今晚买的金额她不记得了,是写在纸上的。一般每期都是五、六个人报单给她们,每期总的投注金额有多有少,多的时候有四、五万,少的时候只有一万多元钱。一个星期是三期,一个月是十二期,她们总共投注了五、六十期,总的投注金额大约是八、九十万元。只有买特码的返水比率高一点,但像买尾数、单双就没得返水,每期的返水大约是三百块钱左右。她的上线是蓝山县某某镇人,他平时在广东省东莞市,名字叫唐某某,年龄四十岁左右,他的手机号码是15999XX****。是她一个广东的朋友介绍认识的,2014年9月份的时候,广东的朋友打电话给她,讲介绍一个收码单的老板给她,后来唐老板(唐某某)就联系了她,接着他们就牵上线了,当时这个唐老板通过手机短信发了一个六合彩的赌博网站,还把该网站的登陆账号及密码给了她,以后她就用这个账号登陆六合彩网站进行投注。平时都是用手机联系。在赌博网站上的投注是自动结算的,一般在开码的第二天她们会自己算一下数,上线跟她结账以后,她再跟买码的人对帐,输赢不大的时候,就会凑在几期才结算一次,一般付现金结算。在开码的第二天会根据网站上自动计算出的输赢情况进行结算,和唐某某通过打电话或发微信进行对帐,然后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如果她们这边赢了钱的话,上线唐某某就会将赢的钱通过银行转帐给她,如果她这边输了钱,她就会将输的钱通过银行转帐给唐某某。欧某某是帮她接电话的,一般是给他两千多元钱一个月的工资。他是2014年6月份以后才来给她帮忙的,开始时他是帮她送码报,最近这段时间就帮她接电话写码单。码报的事情她不清楚,她老公胡某某知道。2014年6月份的时候她是通过一个名叫“某某”的网站投注,网址是,账号是:hhXXXX,密码是:ljXXXX,现在那个账号被注销了。2014年11月份,别人介绍为一个名叫“某某某”的六合彩赌博网站,网站网址是:w3.hsXXX.com,登陆账号是:XXX1980,密码:a1XXXX,还有一个“某某”的六合彩赌博网站,网站网址是:w5.tfXXX.com,登陆账号是:XXX1976,密码:a1XXXX。这几个月她都是用这两个网站,账号登陆“某某某”、“某某”六合彩赌博网站进行投注的。从2015年1与17日到2015年1月27日这五期用XXX1976账号在w5.tfXXX.com一共投注423笔,投注122440元钱,从2014年12月27日到2015年1月17日这十期用XXX1980账号在w5.hsXXX.com一共投注1159笔,投注584231元钱。她与唐某某是通过微信进行对账,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输赢结算的。胡某某平时只是卖码报,只有她忙不过来之后才帮她接下电话,记录电话里别人报来的码单。欧某某平时帮她丈夫胡某某卖码报,偶尔也帮她接下电话,记录电话里别人报来的码单。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她与唐某某共转账18次,总共有419850元钱,2014年12月12日借给唐某某的50000元,还余369850元,这369850元钱都是她通过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投注到唐某某那里,开码以后经过输赢两抵,结算后输给唐某某的钱。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月22日唐某某向刘某某转账16笔,共计393110元,其中2014年12月28日唐某某转给她的50000元,是他还给我2014年12月12日借给他的50000元,还余15笔共计343110元。这343110元钱是她利用六合彩赌博网站投注到唐某某那里,“开码”后经过输赢两抵,结算后唐某某付给她的钱。她利用六合彩赌博网站投注给上线唐某某,共获得大约四五万元的佣金。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月27日晚上8点多钟,他跟他老婆刘某某、老表欧某某在家中开始进行接单(别人通过电话买码),将买码(指“六合彩)人的名字及买码的金额登记在纸条上,统计以后再通过“六合彩”赌博网站报给上线。到晚上9点多钟,他们正在投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他们是从2014年11月初开始利用“六合彩”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活动的。开码那天欧某某就会到他们家里去,他跟欧某某负责接电话,别人报单买码的情况就记在纸上,然后由他老婆刘某某负责在六合彩赌博网站上投注。他们是在一个名叫“某某某”的六合彩赌博网站上进行投注的,赌博网站的网址是:w3.hsXXX.com,登陆账号是:XXX1980,密码记不清了,他老婆刘某某记得。帐号是会员级别,信用额度是40000元。他们只是搞了二、三个月,投注了二、三十期,总的投注金额大约是八九万元。六合彩开奖是每周的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投注时间是晚上8点至9点半左右,每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的晚上8点至9点半进行接单,买码(指买“六合彩”)的人一般通过电话报单给他们,他们用纸条登记好买码人的名字(或电话)、买码金额,进行统计以后,就通过赌博网站统一下注。过了9点半以后就会开码,网站上就会自动结算输赢及返水情况。平均是按投注金额的3%返水给他们的,也就是讲下注100元,返3元钱给他们。买特码的返水比率高一点,但像买尾数、单双就没得返水。一般每期都有五、六个人报单给他们,每期总的投注金额有多有少,多的时候有四、五万,少的时候只有一、二万。他们只是搞了二、三个月,一个星期是三期,一个月是十二期,总共投注了二、三十期,总的投注金额大约是八、九十万。他们的上线是唐某某,是蓝山县某某镇人,他平时在广东省东莞市,年龄大约四十岁左右,中等身材,他的手机号码是15999XX****。一般在开码的第二天会跟别人对一下帐,有的时候会几期才结算一次,一般现金结算。是在开码的第二天会根据网站上自动计算出的输赢情况进行结算,如果他们这边赢了钱的话,上线唐某某就会将赢的钱通过银行转帐给他们,如果他们这边输了钱,他们就会将输的钱通过银行转帐给唐某某。他们是通过手机银行进行转帐的,平时转帐的事都是刘某某负责。欧某某是按月发他工资的,每个月的工资是两千多,具体的数他不清楚,他老婆安排的。他是早五、六个月以前来给他们帮忙的,不是开码的时候,他就帮他们送码报。他们送的码报一般是在广州那边进货,再卖到各个乡镇去。大约一个月能卖一千二百多份。他们是2013年下半年开始卖码报的。一般是送到蓝山县城、大麻、所城的报刊亭,放到他们那里卖。他们跟上线唐某某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输赢结算的。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月27日晚上8时50分许,他和胡某某、刘某某正在他们两夫妻家中接投注电话写码单时,被蓝山县公安局的民警当场查获。他是2014年7月份才知道胡某某、刘晓文在经营这个六合彩投注站的,但具体是多久时间开始经营的他就不清楚了。投注站的位置位于蓝山县政府大院内胡某某姐姐的住房内。投注站由一台笔记本电脑、三台手机、六合彩投注系统,六合彩投注系统的专用账号、一张专门结算投注返利的银行卡构成。投注站于每周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晚上7点至9点半开始接受来至各方的投注,投注金额不限,每周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晚上9点35分公开开奖结果,然后对投注的金额进行结算。他们是进“某某某”网站进行六合彩投注下单的,但他从没有操作过网络投注,他们登陆网站的账号和密码他不知道,但他们登陆系统后他看见账号的投注限额是2万元,而且他们应该有多个登陆账号,但具体有几个他不知道。胡某某、刘某某的六合彩投注站下家的六个点在每期开奖前就会打胡某某、刘某某事先准备好的三个手机进行报单,他跟胡某某、刘某某接到电话后就用笔和纸先将每个分点报的下注金额进行登记,然后由刘某某根据记录在纸上的金额进入投注网站进行投注下单操作。我就知道刘某某用银行卡通过转账的方式与上家进行结算的。他们是每期投注后的晚上就进行结算,然后第二天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与他们的上家跟他们的下家分点结账。他只是胡某某、刘某某两夫妻请来为他们打下手的一个员工。2014年8月,刘某某打电话让他到投注站给他们帮忙,他就从广东回到家,他们每个月给他工资3000元,要他为他们的投注站下的六个分点(其中蓝山县城有4个分点、大桥一个点、荆竹一个点)送每期投注的信息报,直到两个月前他们称忙不过来,要他去帮忙,在开奖当晚接来自各个分点的投注电话并对投注信息进行登记(写码单),记录下注金额及投注人的信息。他送的投注信息报是每期下注前的提示信息报(俗称码报)。每一期都能送出130份码报左右,码报的帐是胡某某、刘某某管的。他是从2014年11月初开始才参与利用六合彩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活动的,只是搞了二、三个月,投注了二、三十期,总的投注金额大约是八九十万。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辨认笔录辨认人黄某某经辨认证实,刘某某就是多次收取其上报地下六合彩单据的人。辨认人成某某经辨认证实,刘某某就是多次收取其上报地下六合彩单据的人。辨认人黄某某经辨认证实,胡某某就是通过电话接受其投注的人,欧某某就是通过电话接受其投注的人。辨认人肖某某经辨认证实,胡某某就是她向其购买地下六合彩的人。辨认人肖某某经辨认证实,刘某某就是她向其购买地下六合彩的人。搜查笔录2015年1月27日,蓝山县公安局对刘某某租住(某某家属区)进行搜查,发现桌上放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刘某某、胡某某、欧某某等人正在接听电话,并记录“码民”(指买六合彩的人)买码记录,在刘某某操作的电脑正打开二个“六合彩”赌博投注网站,在w5.tfXXX.com网站上已登陆会员帐号为XXX1976,信用额度60000,2015年1月27日当天已下投注金额为5280元,打开该赌博网站的历史帐户,2015年1月17日至1月24日(共四期)交易笔数340笔,合计投注金额为117160元;在W3.hsXXX.com网站上已登陆的会员帐号为XXX1980,信用额度75000,2015年1月27日当天已下注金额为19510元。并将笔记本电脑、码单、手机、传真机等涉案物品当场给予扣押。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证实账号XXXa1976账号在w5.tfXXX.com账号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24日这4期共计投注340笔,总投注金额117160.00元。2015年1月27日当天共计投注21笔,总投注金额5280.00元。4、电子数据远程勘验报告对w3.hsXXX.com网站进行远程勘验,发现该网站具有“六合彩”投注、返水、结算等功能,系“六合彩”赌博网站。被告人通过“XXX1980”会员账号于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1月17日共向该网站投注1159次,总投注金额为人民币584231元整。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欧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利用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经营赌博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胡某某、欧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欧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积极退出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欧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可以宣告缓刑。综上,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某某、欧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欧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用于网络赌博的工具acer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2QK),ASUS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Y48lc)以及码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唐艳红代理审判员  彭松波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兵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