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继青与北京滕顺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青,北京腾顺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1335号申请人刘继青,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腾顺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北。法定代表人王美琴,总经理。申请人刘继青与被执行人北京腾顺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14)第1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14)第141号裁决书。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文生审判员 穆启明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金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