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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新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某霞与唐某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新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马某霞,女,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马泉村农民。被告唐某保,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青石台羊黑村农民,住新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霞诉被告唐某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霞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霞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霞承担。审判员  牟晓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