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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李某一,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以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以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曾国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志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