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尹强与哈尔滨中天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强,哈尔滨中天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43号(2015+)平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尹强,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中天富城6号楼2单元101室。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天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707楼1单元1层5-6号。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343号尹强与哈尔滨中天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调解,尹强与哈尔滨中天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国庆审++判++员+孙晓东审++判++员+鞠邦龙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曰书++记++员+舒++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