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罗小军与丁燕强、丁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军,丁燕强,丁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罗小军。被告丁燕强。被告丁燕萍。原告罗小军诉被告丁燕强、丁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加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燕强、丁燕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小军诉称,2013年4月25日,丁燕强向原告借款4万元。2013年6月1日,丁燕强再次向原告借款11.4万元。丁燕萍于2013年8月27日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借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54000元,另承担违约金1万元,合计16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丁燕强、丁燕萍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罗小军(甲方、出借人)与丁燕强(乙方、借款人),约定:1、乙方因生意资金周转须向甲方借款4万元。乙方已于2013年4月25日收到上述借款。……6、如因上述借款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另载明的借款人经常居住地常州龙虎商城185号。同日,丁燕强在上述借款协议背面书写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现金人民币肆万元”。丁燕萍在上述借款协议下方书写:“连带责任担保人:丁燕萍本人签字代表认可丁燕强所欠金额,今后作厂房或住宅房拆迁2013.8.27”。2013年6月1日,罗小军(甲方、出借人)与丁燕强(乙方、借款人),约定:1、借款方向出借方借款人民币114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2、借款方自愿以龙虎商城185号的房产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相关权证交由出借方保管。4、借款方保证按约还款,如违约,自愿承担违约金1万元。7、当发生法律纠纷由出借方人民法院管辖。8、本协议担保人担保时效,自借期满之日起计算两年。同日,丁燕强在上述借款协议背面书写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现金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元正”。丁燕萍在借款协议下方书写:“连带担保人:丁燕萍”。2015年6月1日,罗小军以丁燕强、丁燕萍对上述借款分文未还为由,起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审理中,罗小军陈述2013年8月份,原告去被告家催款,丁燕强及其姐姐丁燕萍,丁燕强、丁燕萍的父母均在家,丁燕萍在上述借款协议中作为担保人签字。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丁燕强向罗小军借款15.4万元及丁燕萍为此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2013年4月25日借款协议、2013年6月1日借款协议、丁燕强出具的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2013年4月25日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罗小军可随时主张权利,2013年6月1日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已届满。2013年6月1日借款协议明确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亦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故丁燕强应归还罗小军借款15.4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万元,丁燕萍对罗小军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燕强、丁燕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燕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小军借款15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二、被告丁燕萍对被告丁燕强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被告丁燕强、丁燕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朱加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