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甲。委托代理人冯根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吉夫。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洪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冯根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某乙。婚前双方尚可相处,婚后因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矛盾激化。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9月起诉来院,请求判决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再次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子杨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被告杨某某甲辩称,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婚生子尚且年幼,离婚对于婚生子的成长不利,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张某某、杨某某甲于201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某乙。婚前双方尚可相处,婚后因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矛盾激化。为此,张某某曾于2014年9月起诉来院,请求判决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某认为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再次涉诉。庭审中,张某某要求与杨某某甲离婚,杨某某甲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夫妻矛盾是因生活琐碎引起,双方并无根本的利害冲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是有可能和好的。此外,子女的成长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认定夫妻感情确尚未完全破裂,望双方互谅互谅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