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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从刚铁与李佩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刚铁,李佩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00号原告从刚铁,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利,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佩锵。本院受理原告从刚铁诉被告李佩锵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从刚铁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刚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刚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由原告从刚铁负担。审 判 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应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