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从刚铁与李佩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刚铁,李佩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00号原告从刚铁,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利,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佩锵。本院受理原告从刚铁诉被告李佩锵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从刚铁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刚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刚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由原告从刚铁负担。审 判 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应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