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洪峰与梁墨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峰,梁墨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吴洪峰。被执行人:梁墨江。申请执行人吴洪峰与被执行人梁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洪峰与被执行人梁墨江在2015年7月15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墨江已履行部分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双民一初字第014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