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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翠云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原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平市人,农民,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住本村。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诉刑诉字(2015)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丈夫刘贵拴承揽了本村何某某家的建房工程,工程完工后,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结清。2014年12月13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到本村张进勇家找何某某索要建房工程欠款时,双方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撕打,后双方到何某某家中协商解决打架的事情,被告人张某某借机住入何某某家中不愿离开,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将何某某家中的花盆等物品砸碎,将炉灰扬洒在屋内,经村干部、派出所多次劝诫,被告人张某某均拒绝离开,直至2014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在何某某家中将张某某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经原平市公安局大林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何某某给付张某某家建房工程欠款5500元。何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原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社区影响评估调查,该局调查结果为,被告人张某某性格内向,在村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邻里和睦,同意对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白某某、刘某某、张某甲的证言,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何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原平市司法局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谢美珍审判员  郭志强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