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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武峰、黄幼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武峰,黄幼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145号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兴街68号。法定代表人杜荣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润泽、梁素真,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武峰,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黄幼年,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泉洛计生征决字(2014)第301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武峰、黄幼年未自觉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4月,因行政机关机构改革需要,原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整合并入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享有的管理职权由新成立的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继续行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黄幼年的银行存款13000元,被执行人林武峰、黄幼年至今尚欠56270元未履行。经查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泉洛计生征决字(2014)第301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章泽代理审判员  黄美榕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