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陈立生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立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138号罪犯陈立生,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中中法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立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1月28日以(2007)粤高法刑四复字第121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陈立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立生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2月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立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立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4月嘉奖共2次,2013年2月、2014年2月、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立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立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