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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樊兆民与王建宝、陈学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兆民,王建宝,陈学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590号原告樊兆民,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王建宝,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陈学宗,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兆民与被告王建宝、陈学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兆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任善林审判员  陈宪广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