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漳州合明木业有限公司与严炜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合明木业有限公司,严炜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合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志艺,总经理。被执行人严炜镔,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漳州合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炜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8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7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