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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施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孟祥芝与汪兴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芝,汪兴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孟祥芝,女。被执行人汪兴宋,男。申请人孟祥芝申请执行汪兴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施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汪兴宋于2015年3月21日前偿还原告欠款150万元。因被告汪兴宋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孟祥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兴宋在施秉县城关镇阳光水岸第12栋一层有三个门面(产权证号分别为:黔房权证施秉字第XXX、XXX、X**号)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三个门面,并告知申请人该案需进行评估和拍卖,因申请人不愿通过评估和拍卖程序来解决,且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施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林友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龙胜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浩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