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色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意扎诉被告屈景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补正裁定书2
法院
色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色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色民初字第51-1号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对原告意扎诉被告屈景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色民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更正文书末尾诉讼费承担部分为“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意扎承担。”审判员 李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