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色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意扎诉被告屈景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补正裁定书2

法院

色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色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色民初字第51-1号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对原告意扎诉被告屈景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色民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更正文书末尾诉讼费承担部分为“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意扎承担。”审判员  李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