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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桂林荔浦大地化工漆业有限公司与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双桥辉达日用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745号原告桂林荔浦大地化工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法定代表人张胜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正红,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诸葛冰,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双桥辉达日用制品厂,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法定代表人岑荣辉,厂长。原告桂林荔浦大地化工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双桥辉达日用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林荔浦大地化工漆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荔浦大地化工漆业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林荔浦大地化工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2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桂林荔浦大地化工漆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仕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伟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