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银财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银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59号罪犯吴银财,男,1966年5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本院于1999年8月23日作出(1999)南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银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2日作出(1999)闽刑复字第4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2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9月30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2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7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3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银财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因文化周歌咏比赛第二名奖分1.5分。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达标分18.8分。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014年评为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2.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银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9月30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