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帮能与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267号原告陈帮能,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代理人冉龙柱、吴运平,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XX春,局长。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委托代理人王爱华,工作人员。第三人陈瑛,男,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陈帮能诉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帮能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帮能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帮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莉萍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