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吴平与张阿新、徐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平,张阿新,徐忠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372号原告吴平,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委托代理人金鑫,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阿新,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徐忠学,住址同张阿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平与被告张阿新、徐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吴平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825.00元,由原告吴平承担。审判员 张 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