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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吴平与张阿新、徐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平,张阿新,徐忠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372号原告吴平,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委托代理人金鑫,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阿新,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徐忠学,住址同张阿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平与被告张阿新、徐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吴平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825.00元,由原告吴平承担。审判员 张 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