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东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吕荣与被告刘华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荣,刘华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东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吕荣,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刘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荣与被告刘华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荣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刘华送达地址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