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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民初字第17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区支行与被告陈奋志、柳福鉴、柳振河、黄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区支行,陈奋志,柳福鉴,柳振河,黄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173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负责人苏剑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其水、许燕云,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奋志,男,汉族,1976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柳福鉴,男,汉族,1982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柳振河,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黄红梅,女,汉族,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区支行与被告陈奋志、柳福鉴、柳振河、黄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史赠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汉杰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