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汪华伟与重庆牛郎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华伟,重庆牛郎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132号原告汪华伟,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牛郎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铜路312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4044-0。法定代表人廖重海,该合作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波,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泽孝,女,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华伟与被告重庆牛郎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华伟撤回对被告重庆牛郎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华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鲍柏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