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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2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雪明与陈燕芬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雪明,陈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331-1号申请执行人陈雪明。被执行人陈燕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燕芬尚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燕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XX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