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神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眉山华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华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597号原告眉山华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学军,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尚东,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华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及财产保全费353元,由原告眉山华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刘某某已垫付财产保全费353元,由原告直接支付给被告)。审判员 高利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