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岑建侨与黄振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建侨,黄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岑建侨。被执行人黄振杰。本院在执行岑建侨申请执行黄振杰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靖民一初第13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岑建侨房屋租金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黄振杰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多次做被执行人黄振杰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自动履行6000元,余款在执行期内无法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第13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李健祥审判员 周义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景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