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楚梦梦、任与被告高天照、阳光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楚梦梦,高天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任**,女,2009年8月29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任国政,男,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系任**父亲。法定代理人楚莹,女,1988年3月25日生,汉族,系任**母亲。原告楚梦梦,女,1995年9月6日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志浩,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天照,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涛,男,1980年5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戚明明,女,1980年1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楚梦梦、任**与被告高天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驻马店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志浩,被告高天照,被告阳光财险驻马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涛,被告中华联��财险驻马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戚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4年6月19日,被告高天照与骑电动自行车在文明路上行驶的原告楚梦梦相撞(乘车人任**),造成原告楚梦梦、任**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二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高天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在医院治疗期间,被告高天照垫付了医疗费用。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楚梦梦医疗费5585.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5666.7元、电动车修理费555元;赔偿原告任**医疗费4808.3元、交通费324元、住宿费147元、就餐费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营养费430元、护理费4586.7元;二原告交通费400元,以上二人共计请求25933元。被告高天照辩称,本次事故中,其垫付任**医疗费5418.8��,垫付楚梦梦电动车修理费555元和医疗费5585.29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返还。被告阳光财险驻马店公司辩称,被告高天照应提供驾驶证、行车证等有效证件,无免责情形下,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部分诉请过高,过高部分不予承担,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被告中华联合公司辩称,如经法院查明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有效驾驶证、车辆年检合格,无免责事由,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交强险赔偿,超处部分,我公司对合理合法部分予以赔偿,原告诉请过高,过高部分不予赔偿,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高天照驾驶豫QG***号小型轿车开车门时,与沿文明路由南向北楚梦梦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乘车人任**)发生碰撞,致楚梦梦、任**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警部门认定,高天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楚梦梦、任**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楚梦梦被送往驻马店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对其伤情诊断为:右足外伤,2014年8月8日楚梦梦出院,住院50天,支出医疗费5585.29元(系被告高天照支付)。诉讼中楚梦梦提交220元的交通费票据。高天照另支付楚梦梦电动车修理费555元。事故发生后任**被送往驻马店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对其伤情诊断为:1、左侧中颅窝底骨折;2、双上肢软组织损伤。2014年8月1日楚梦梦出院,住院43天,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4737.8元。2014年7月7日,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左耳受伤,到郑州市儿童医院检查,支出挂号费、检查费共计70.5元。以上医疗费用共计4808.3元,均为高天照支付。任**在诉讼中提交因到郑州检查支出的324元交通费票据,287元的餐饮、住宿费发票(共计611元,高天照支付610.5元);另提交交通费票据180元。豫QG***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系刘玉界,事故发生时高天照系借用刘玉界车辆。该车在阳光财险驻马店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限为20万元),且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赔偿义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阳光财险驻马店公司作为豫QG***小型轿车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高天照依据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向二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该车在被告��华联合财险驻马店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高天照应负赔偿责任直接向二原告进行赔偿。原告楚梦梦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修理费、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医疗费按实际支出5585.29元认定。护理费按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收入28472元/年计算,护理期限为住院期间50天,护理人员按一人认定,计款3900.27元(28472元/年÷365天×5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50天,每天20元计算,计款1000元。营养费按住院50天,每天10元计算,计款500元。交通费酌定为200元。车辆维修费按实际损失555元认定。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085.29元,该款由被告阳光财险驻马店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内负担。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100.27元,该款项应由被告阳���财险驻马店公司在交强险伤残损失赔偿范围内负担。车辆维修费555元,由被告阳光财险驻马店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负担。以上,楚梦梦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1740.56元,由于被告高天照垫付医疗费及车辆维修费共计6140.29元,该款项应从被告阳光财险驻马店公司赔偿原告楚梦梦款项中扣除并返还给被告高天照,扣除该款项后被告阳光财险驻马店公司尚应向原告楚梦梦赔偿5600.27元。原告任**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医疗费按实际支出4808.3元认定。护理费按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收入28472元/年计算,护理期限为住院期间43天,护理人员按一人认定,计款3354.24元(28472元/年÷365天×4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43天,每天20元计算,计款860元。营养费按住院43天,每天10元计算,计款430元。交通费酌定为504元(包含驻马店住院期间的180元,去郑州检查支出的交通费324元)。对任**请求因去郑州检查支出的食宿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三项共计6098.3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应先由阳光财险驻马店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余额2914.71元内赔偿2914.71元,剩余3183.59元,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负担。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858.24元,该款应由被告阳光财险驻马店公司在交强险伤残损失赔偿限额内负担。因被告高天照垫付医疗费4808.3元及交通费324元,该款应从被告阳光财险驻马店公司及被告中华联合驻马店公司赔偿给原告任**的款项中扣除并返还给被告高天照。故被阳光财险公司应赔偿原告任**4824.24元(430元+860元+3354.24元+180元),返还被告高天照垫付的费���1948.71元(2914.71元-430元-860元+324元)。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公司应返还被告高天照垫付的医疗费3183.59元。综上,被告阳光财险驻马店公司赔偿原告楚梦梦共计5600.27元,赔偿原告任**4824.24元,返还被告高天照垫付款8089元(6140.29元+1948.71元)。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公司返还被告高天照垫付款3183.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楚梦梦各项损失5600.27元、赔偿原告任**各项损失4824.24元,共计10424.51元。二、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高天照垫付款8089元。三、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高天照垫付款3183.59元。四、驳回原告任**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高天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