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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香辰、王术勋与苑增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香辰,王术勋,苑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韩香辰,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术勋,农民。被执行人苑增良,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苑增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苑增良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