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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丹桂、龙艳申请执行张亚南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杨丹桂,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申请执行人龙艳,女,1991年10月13日生,苗族,贵州省松桃县人,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亚南,男,1966年1月10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路。本院在执行杨丹桂、龙艳申请执行张亚南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亚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4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