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道法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执字第300号何文贤与XX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xx,何x,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法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何xx,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20215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良田社区xxxx。被执行人何x,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720113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冷水滩区杨家桥xxx。被告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本院在执行(2015)道法民初字第132号何xx与何x、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该案现已上诉,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邓少波审判员  唐新德审判员  欧共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