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执字第300号何文贤与XX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xx,何x,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法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何xx,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20215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良田社区xxxx。被执行人何x,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720113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冷水滩区杨家桥xxx。被告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本院在执行(2015)道法民初字第132号何xx与何x、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该案现已上诉,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邓少波审判员 唐新德审判员 欧共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