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高新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民华诉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民华,刘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王民华,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红军,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井田实业职工。原告王民华诉被告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民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民华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红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