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496号原告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刘李店村。法定代表人那明福,经理。被告张时,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有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